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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與辦法

慈大附中圖書館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校依據中學組織規程及教學研究需要設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二條 本館為使館務運作有所依循,特設置『圖書館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則)。
  第三條 本館服務對象為本校教、職員、生及慈濟志業同仁(以下簡稱讀者)及其他校外人士,提供閱覽、參考、借閱、影印、資料檢索等服務;本館為服務社區民眾,亦提供閱覽、參考、借閱、影印、資料檢索等服務。
[第二章 服務]
  第四條 本館讀者申請各項服務時,應出示慈濟志業員工證、學生證以供識別。個人提袋一律置放於置物櫃,貴重物品請自行保管,如有遺失本館恕不負責。
  第五條 本館開放服務時間為:
週一至週五,每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9:00;
週六、週日,下午13:30-18:30;
淨空日12:00 起休館;
遇寒、暑假、春假或校定、國定假日,得酌情另設開放時間;
每月最後一日上午休館維護館內設施,若遇國定假日、週六或週日則提前一天。
 [第一節 閱覽]
  第六條 有關讀者閱覽規定,悉依『圖書館閱覽須知』公告事項辦理。
 [第二節 借閱]
  第七條 讀者借閱本館藏書資料,應親自辦妥借閱手續,始可攜書離館。
  第八條
圖書借閱資格 借閱數量 借閱期限 續借次數
本校教職員 三十冊 二十一天 二次
志業體教職員 三十冊 二十一天 二次
學生 十冊 二十一天 二次
本校慈懿會、家長志工 二冊 二十一天
視聽借閱資格 借閱數量 借閱期限 續借次數
本校教職員、學生 三片(捲) 七天 一次
  第九條 本館下列藏書資料,禁止讀者申請借閱:
一、字典、辭典、百科全書、索引、手冊及目錄等書碼標有(R)符號之參考工具書。
二、珍貴、特殊圖書。
三、期刊。
四、尚未編錄之資料。
五、其他經本館核定之藏書資料。
  第十條 借閱圖書到期,若無他人預約時,可辦理續借。續借以二次為限。若已逾期,應先繳清逾期罰款才可續借。續借得以電話通知或本人親自到館辦理。(到期前七天內可辦理續借手續)。
  第十一條 欲借之資料如已被他人借出,得以預約方式辦理。俟該資料歸還時,本館即通知預約者。預約者應於七十二小時內到館辦理借書,逾期視同棄權,並依序通知次位預約者借書。
  第十二條 本館依規定或作業需要,得通知讀者提前歸還借閱資料。
  第十三條 本校教職員生及慈濟志業體師生員工,得於閉館前一小時內辦理期刊夜間外借,過期期刊區期刊外借最多三冊,現期期刊不外借,夜間外借資料於隔日開館後一小時內歸還,逾時教職員以每冊每小時收取逾期罰金二元,學生每冊每小時罰款二元,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
  第十四條 本校教職員得因教學或公務之需要,參考書之暫時外借,借期為三日,遇假日順延,逾時教職員以每冊每天收取逾期罰金二元。
 [第三節 罰責]
  第十五條 讀者借閱本館藏書或資料,應於借閱期限內如數歸還,違者暫停其借閱權利, 並逐日罰款;學生每冊二元,教職員每冊二元。
  第十六條 逾期時間超過二個月或拒繳罰款,由本館通知校方相關單位處理,至還書或罰款為止。
  第十七條 讀者借閱本館藏書資料,發生遺失、汙損等情事,本館得擇下列規定求償:
一、賠償同一版本之原書,如有新版書,得以新版取代。
二、以同性質之新版書抵償,不得為複本,其價值不得低於原書市價。
三、照原書市價加1.5 倍以現款賠償。
四、如為書籍之附件或成套書籍遺失其中之一者,須賠償原書全套價格之1.5 倍。
五、如為贈書或無法查得價格者,以頁數計價,中、日、韓文書,精裝本每頁以
五元計,平裝本每頁以三元計,外文書、大陸圖書,每頁以十元計。讀者應
於借期期滿前告知圖書館,否則逾期部分依本則第十五條規定辦理。自行購
買資料賠償者須於告知圖書館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購得。
六、對館內傢俱及限館內閱覽之圖書資料,應加愛護,不得圈點、剪裁及塗抹,
若發現以上之情形,除賠償原資料外並報請學校處分。
 [第四節 其他]
  第十八條 本校教師依教學需要,得指定一般圖書於特定期間為指定參考書。
  第十九條 有關讀者影印、線上檢索等其他服務事宜,悉依本館公告須知事項辦理。
  第二十條 證件遺失,須向本館聲明掛失。若因證件掛失不及,而使本館蒙受損失時,應由原持證人負責賠償。慈濟志業員工證、學生證若轉借他人使用,一經發現,暫時取消其借閱資料及館內設備之權利三十日。
  第二一條 在館內閱覽,應服裝儀容整齊,禁止穿拖鞋入館,並尊重他人之閱讀權利,保持肅靜及清潔,不得吸煙、帶飲料、食物及高聲喧嘩,並應遵守工作人員的指導,違者將視情況輕重,請其離館或報請學校處理。
  第二二條 教職員工離職、出國或學生離校時,須在離職、出國或離校前還清借書。如有未歸還而逾期者,按本則第三節罰則規定處理。
[第三章 附則]
  第二三條 本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