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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育組

行政處室 / 2018-10-29 / 點閱數: 1356

  • 業務職掌
  • 就學貸款
  • 校內活動訊息
  • 班聯會

一、週會與班會之實施。

二、聯絡簿與生活週記之抽查。 

三、助學貸款彙報業務。

四、擬定每月中心德目。 

五、新生始業輔導及幹部訓練。 

六、親善大使選拔。 

七、朝會及各項慶典活動,含校慶、畢業典禮之籌劃。 

八、班會記錄及班級意見反應事宜。

九、學生班聯會相關業務。

十、畢業旅行及記念冊協助招商事宜。

十一、各項校外活動協助與管制。

十二、支援各組組長辦理相關業務。 

十三、協助主任處理臨時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訓育之事項。

「就學貸款問與答」

 

前言 
第一章  開辦目的 | 第二章  申請資格 | 第三章  貸款資格與標準 | 第四章  承辦銀行 | 第五章  申貸流程 | 第六章  對保 | 第七章  貸款金額 | 第八章  利息計算方式 | 第九章  還款 | 第十章  參考案例


 


前言

政府設置就學貸款目的係培育國家人才,幫助在學學生求學期間,毋須顧慮學費,專心向學所提供的一項就學協助;但就學貸款並非社會福利,亦非就學補助,畢業後,借款者應即擔負起攤還本息的還款責任。

學生就學貸款與一般信用貸款不同,一般信用貸款銀行皆需審核貸款人的抵押品、經濟及信用狀況始決定可否借貸,而學生就學貸款僅需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條件,更無需再審核貸款人之抵押品、經濟及其信用狀況,且學生於就學期間至畢業後滿一年止的貸款利息皆是由政府負擔,學生勿需償負任何利息,較現行政策性貸款,一經核貸後,申貸人即需負擔利息不同,故就學貸款利率自然無法與一般房屋貸款或存款利率相比擬。

在考量學生就學問題及日後減輕學生償還就學貸款的利息負擔,政府現階段係以採行信用保證機制**方式,使就學貸款利率得以大幅降低,基於這筆保證資金是來自於全體納稅義務人的錢,希望同學們能夠確實珍惜就學機會,努力向學。另外,同學們在就學及緩繳期間由政府全額或半額補貼的貸款利息,也都是來自全體納稅人的錢,基此,同學於畢業就業後,務必自己要做好應負之還款責任,以感恩的心來回餽政府的美意及社會每位納稅人所付出之貢獻與心力,好讓政府能夠繼續幫助需要幫助的學生

就學貸款並不是政府給予的免費贈與,而是一種貸款,故每位同學應於緩繳期屆滿時開始按期還款;如因故無法如期還款時,同學應主動與承辦銀行協商調整還款時間與相關還款條件,銀行都會給予善意的回應。

同時需要一併提醒同學,貸款逾期不還的後果在國內外都是非常嚴重的。逾期未還款的人,承貸銀行會將同學逾期還款資料送請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這不僅會嚴重影響個人日後在社會上的信用紀錄;將來如果向銀行申請支票、信用卡、房屋貸款或信用貸款等,也都會遭到拒絕,影響未來個人在國、內外之就業或就學機會。

**這項信用保證機制是由教育部提撥專款,委託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代辦「學生就學貸款」的信用保證及理賠作業;其中教育部及學校分擔貸款的風險為八成,承辦銀行自負風險降為二成;由於銀行承擔的貸款風險下降,貸款利率才能大幅降低。

第一章  開辦目的

問一、政府為什麼要開辦就學貸款?
答:協助中低收入家庭子女就學,減輕其籌措教育經費之負擔。


第二章  申請資格  

問二、學生就讀那些學校可以申請就學貸款?
答:凡在國內就讀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且具有學籍的學生均可申請就學貸款;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包括:高中、高職、專科、大學、研究所、進修補習學校等。

問三、學生申請就學貸款的資格為何?
答:(一)學生本人及其他依教育部規定應查核其年所得者合計之家庭年收入,經查詢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者標準由教育部逐年公佈。

目前的規定為:

1.  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者(目前訂為114萬元(含)以下),就學及緩繳期間貸款利息由政府全額補貼,其後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
2.  家庭年收入逾114萬元至120萬元(含)者,就學及緩繳期間貸款利息由政府半額補貼,其後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且應自貸款撥款日次月起每月繳付利息。半額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
3.  家庭年收入超過120萬元,且家中有二位子女就讀高中以上學校者,貸款利息不予補貼,且應自貸款撥款日次月起每月繳付利息。
4.  另各校對於失業勞工子女就學或經濟上或其他特殊情況有困難的學生一旦經學校認定有貸款必要者,學校會依實際狀況給予從寬認定辦理就學貸款。

  (二)學生本人、法定代理人、配偶、保證人,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有戶籍登記者。但保證人如為父母,僅一方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有戶籍登記,且雙方已同盡納稅義務者亦可。

問四、學生申請就學貸款需要測驗嗎?
答:為使學生了解就學貸款的借款與還款規定,貸款之學生應參加貸款常識之宣導講習,學校得於講習期間辦理貸款常識測驗。

問五、學校由那些單位辦理就學貸款?
答:由各學校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辦理,學生有任何問題,請逕向學生生活輔導組洽詢,若仍有疑義,基於落實承辦人員能確實了解承辦貸款之相關業務並能落實協助學生日後所面臨類此等相關問題,請學生勿直接電詢本部而應由學校承辦相關業務之人員洽詢本部各主管單位及各承辦銀行。

問六、就學貸款之主管單位及聯絡人?
答:(一)高中(職)為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吳彰民先生;賴東榮先生TEL:(04)2330-0024轉2231或2322
       (二)專科、技職院校為技職司江義清先生;TEL:(02) 2356-5860
       (三)師範院校為中教司劉炎芳先生;TEL:(02) 2356-5652
       (四)大學院校為高教司林怡君小姐;TEL:(02)2397-6714
       (五)有關貸款及與銀行之間任何相關問題,可逕向各承辦銀行請求協助。

                  高雄銀行----張副理---(07)251-7012轉127
     台北銀行----黃襄理---(02)2191-0089轉201~220
     臺灣銀行----蕭襄理---(02)2312-4124


第三章  貸款資格與標準

問七、學生是否需要申請中低收入家庭證明或清寒證明?
答、無須自行提出任何證明,由學校統一報請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明。但事先可自行核算是否符合標準,以免遭退件之困擾。

問八、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所查核的年所得資料為何?
答、如某生於九十一學年度申請就學貸款,則財稅資料中心所查核的為九十年度所得稅資料,包括薪資、銀行利息、營利、股利等。

問九、第一學期申請就學貸款通過者,第二學期再度申請時還需經過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明是否符合中低收入家庭嗎?
答:不需要。因為財稅資料中心查明中低收入戶係依據上年度報稅資料,故無需重新查核。

第四章  承辦銀行

問十、就學貸款由那些銀行承辦?
答:貸款銀行依學校所在地行政區劃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學生貸款,凡在台灣省地區者,由臺灣銀行承辦;在台北市地區者由台北銀行承辦;在高雄市地區者由高雄銀行承辦;高雄大學則由臺灣土地銀行承辦。其他有意願辦理之行庫,皆可向教育部申請辦理。

問十一、銀行收到申請清冊後應如何處理?
答:銀行於收到申請清冊,經核對借據與清冊無誤後,將貸款本金撥付學校(非學生本人帳戶),並代墊私立學校自註冊日起至撥款日止貸款利息;但期限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問十二、承辦銀行能否因作業方便,要求申貸者填寫整數金額?
答:承辦銀行需要求學生依據學校所開具之可貸款金額證明詳實填寫金額,不得任意增加或刪減。   


第五章  申貸流程 

問十三、學生申請就學貸款的流程為何?
答:1.申貸之學生及家長(或監護人)應在註冊前親自至銀行辦理對保手續。
  2.學生於註冊時,出示銀行所開具之證明,向學校辦理緩繳學雜各費。
  3.學校造具申請貸款清冊一份,送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明學生是否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
  4.合格者,由學校將申請清冊送承辦銀行辦理貸款;不合格者,由學校刪除其貸款資格並補繳學雜各費。

問十四、申請就學貸款應準備哪些文件?
答:(一)學生及保證人之身分證、印章(親簽亦可)。
   (二)學生證(新生憑錄取通知單)及註冊繳費通知單。
       (三)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含學生本人、父母或監護人、配偶及連帶保證人;如戶籍不同者,需分別檢附)。

問十五、就學貸款多久辦理一次?
答:就學貸款每學期辦理一次。

問十六、申請就學貸款是否需要抵押品?
答:不用。就學貸款是信用貸款,因此無需抵押品。 

 

第六章  對 保


 問十七、什麼是對保?
答:就學貸款和其他貸款之對保並無不同,申貸學生與保證人皆應攜帶個人身分證、印章及相關證明資料,且需親臨銀行向經辦人員表明學生有向銀行申貸之意願,保證人願意為申貸學生做保,並應於銀行所提供之申請書借據上簽名蓋章以示負責。

問十八、學生及保證人至承辦銀行辦理對保手續時,需具備何種證件?
答:學生本人及保證人應於註冊日以前,親至承辦銀行各地分行辦理對保(各銀行另有規定者,可按其規定辦理)。

  (一)向戶政機關申請三個月內(自註冊日起算)之戶籍謄本:

1.  申請人與保證人(父親)之戶籍謄本(包括父、母、本人)乙份。
2.  父母離異者,備申請人與父或母(即擔任保證人者)之戶籍謄本乙份。
3.  父母均歿者,備申請人與保證人之戶籍謄本乙份。未滿廿歲者由學生家人(或監護人)為保證人;成年者可擇親友之一為保證人。
4.  已婚之申請人除上述1.之保證人外,其配偶必須為連帶保證人,需另備配偶之戶籍謄本各乙份

  (二)學生本人印章及保證人印章

  (三)學生及保證人身分證

  (四)學生證(新生憑錄取通知單)

  (五)繳費聯單

問十九、學生申請就學貸款保證人由誰擔保?
答:(一)依大法官會議,自八十五年九月廿三日起,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應由父母共同行使,如其中一方未能前來對保,須出具公證委託書委由他方辦理,或出具委託書經法院認證後委由他方辦理。在國外出具委託書者應由本國駐外外事單位認證。
  (二)年滿二十歲之成年人或雖未滿二十歲但已婚者,無法定代理人之問題,原則由父母其中一方或配偶擔任保證人,如另覓適當之成年人作保,作保者需具有保證能力。
  (三)無家長之學生,以監護人或依民法親屬關係另覓適當之成年人作保。

問廿、學生辦妥對保手續以後,是否已完成就學貸款的申請呢?
答:學生及保證人辦理完對保手續後,仍必須經過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核,是否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後,再由學校將合格申貸清冊送請銀行辦理貸款

問廿一、學生及家長是否一定要到學校所洽辦的承辦分行辦理對保手續?
答:不用。凡學校所洽辦承辦銀行之全省各地分行均可辦理。


第七章  貸款金額

問廿二、學生申請就學貸款之額度如何計算?
答:學生申請就學貸款金額,以下列各費為範圍:
    (一)該學期實際繳納之學雜等費
    (二)該學期實際繳納經核准徵收之實習費
    (三)書籍費:其金額依主管機關之規定,目前高中為一千元、大專三千元
    (四)住宿費:其金額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若學生住宿校外,則依校內住宿費最高額辦理。
    (五)學生平安保險費
    (六)依規定繳納之私立學校退撫基金

問廿三、在學學生修教育學程學分是否可以辦理就學貸款?
答:可以。教育學程學分費可視為學雜費 

 

第八章  利息計算方式

 問廿四、就學貸款的利率為何?
答:
    (一)自92年2月1日起,就學貸款利率改按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指標利率加碼1.5%計算,指標利率每三個月調整一次,加碼部分依各承貸銀行逾期放款情形,每年檢討調整一次,由本部公告之。

    (二)例如92年2月1日之指標利率(即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1.675%,加碼1.5%後,就學貸款利率為3.175%。至92年5月1日時,若指標利率仍為1.675%,則就學貸款利率維持不變,若指標利率調降為1.5%,則就學貸款利率亦同幅調降為3%;反之,若指標利率調高,則就學貸款利率亦同幅調高。加碼部分依據逾期放款情形每年檢討調整一次。

問廿五、學生就學期間申請就學貸款是否需要負擔利息?
答:
  (一)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者(目前訂為114萬元(含)以下),就學及緩繳期間貸款利息由政府全額補貼,其後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
  (二)家庭年收入逾114萬元至120萬元(含)者,就學及緩繳期間貸款利息由政府半額補貼,半額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且應自貸款撥款日次月起每月繳付利息。其後全額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
   (三)家庭年收入超過120萬元,且家中有二位子女就讀高中以上學校者,貸款利息不予補貼,且應自貸款撥款日次月起每月繳付利息。

 第九章 還 款

問廿六、學生申請就學貸款應該如何還款?
答、
   (一)依銀行還款通知,按期赴貸款銀行各營業部門繳款償還。
   (二)請向貸款銀行申請活儲帳戶,辦理自動轉帳手續,既便捷又不會造成利息損失。

問廿七、就學貸款應於何時償還?償還方式及期限為何?
答:
   (一)貸款應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或教育實習期滿)後滿一年之日開始,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但在職專班學生,應於學業完成後;開始清償。
   (二)償還期限為貸款一學期得於一年內以每月償還,依此類推(例如借八學期者,則借款金額會合併成一筆,分96期平均攤還)。
   (三)因故退學或休學未繼續升學者,應於退學或休學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償還。
   (四)出國留學、出國定居或出國就業者應一次償還。

問廿八、如因故無法按期償還就學貸款時,應如何處理?
答:就學貸款並不是政府給予的免費贈與,而是一種貸款,應於緩繳期屆滿時開始按期還款;如因故無法如期還款時,同學應主動與承辦銀行協商調整還款時間與相關還款條件。

問廿九、逾期未還款者,會有什麼不良後果?
答:學生逾期未還款者,承貸銀行會對積欠貸款者就貸款金額控訴求償,並將資料送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列為金融債信不良往來戶,並開放金融機構查詢;這項紀錄將會影響同學與銀行的往來關係,包括向銀行申請支票、信用卡、房屋貸款或信用貸款等,均將遭到拒絕;同時也會影響同學日後在國、內外之就業或就學機會。

問卅、中途休學或退學應如何還款?
答、學生因休、退學中途離校,自離校日起滿一年應一次償還所有貸款金額;繼續就學者,得向銀行申請延後至學業完成後償還。

問卅一、學校及承辦銀行對於因故中途離校或畢業的學生資料應如何處理?
答:學校對於因故中途離校或畢業的同學,學校應主動提供資料給承辦銀行,承辦銀行在收到相關資料後會立即發給學生償還貸款分擔表,載明貸款金額、償還日期及地點。

問卅二、大學畢業後若繼續升學,可繼續申請就學貸款及延後還款嗎?
答:學生若繼續就讀國內研究所,仍可申請貸款;若繼續在國內升學或服義務兵役或替代役,請檢具申請書及證明文件向原承辦銀行申請辦理延期償還手續。

問卅三、貸款學生於各階段學業完成後如有異動,應否通知銀行?
答:申請本貸款之學生於各階段學業完成後如有異動,應於事實發生時即主動檢附證明文件(註明身分證統一編號、繼續升學現階段之學生證、或服義務兵役或替代役之在營證明、或教師實習證)通知承辦銀行,以延長其償還期限。  

第十章:參考案例

問卅四、若父母親離婚,應由誰作保?
答:
   (一)若學生未成年,應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作保,若法院將監護權判歸母親或協議將監護權歸母親,則應由母親作保。
   (二)若學生已成年則任何一方皆可。

 問卅五、若父母雙亡、父親過世或失蹤,母親改嫁時,應由誰作保?
答:
   (一)若學生未成年,應由法定代理人作保。
   (二)若學生已成年,則依民法親屬關係另覓適當之成年人作保。如哥哥、叔叔、伯伯等有正當工作收入者。

問卅六、學生若已婚時,保證人可由配偶的父母擔任嗎?
答:已婚學生可以選擇本人或配偶的父母為保證人。

問卅七、領有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或其他政府相關的補助,如軍公教遺族、殘障人士及子女、現役軍人補助費或師範學院公費之學生,是否可以申請就學貸款?
答:可以。但僅能貸款扣除公費或子女教育補助費或已享有學雜費減免之差額。

問卅八、空中大學或空中行專的學生是否可以申請就學貸款?
答:可以。空中大學或空中行專具有學籍的學生可申請就學貸款。

問卅九、因父親過世,母親改嫁而保證人不符合中低收入標準時,學生可以申請就學貸款嗎?
答:應請學校認定是否為特殊狀況。  

問四十、若父母親離婚,父親為老師、領有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者,但父親負債累累,以致家庭清苦,學生申請就學貸款可貸全額嗎?
答:不可以。學生仍可只貸扣除公費後的差額。

問四一、學生是否可以一次申貸就學期間所有費用?
答:不可以。學生應每學期依實際需求辦理貸款。

問四二、如父母經商失敗或突遭意外身亡,但不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可否申請就學貸款?
答:學生可檢附相關證件,經學校檢定為特殊狀況需貸款,則可向承辦銀行辦理。

問四三、超過法定修業年限,是否可繼續申請貸款?
答:可以。由於就學貸款非屬補助性質,所以和一般規定超過法定修業年限即不可領取獎助金補助有所不同。

 問四四、在國外就讀的學生是否可以申請就學貸款?
答:不可以。本就學貸款適用對象僅限於國內就讀且具有學籍的學生。

 問四五、家裡同時有兩兄弟就讀私立大學,但不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時,學生可申請就學貸款嗎?
答:可以。按現行規定,家庭年收入超過120萬元,且家中有二位子女就讀高中以上學校者,仍可申請就學貸款,但利息不予補貼,且應自貸款撥款日次月起每月繳付利息。

問四六、申請研究所獎助學金者,是否可以申請全額就學貸款?
答:可以。

問四七、具有雙重學籍的學生是否能同時辦理兩項就學貸款?
答:不可以。只能擇一辦理

 問四八、什麼是戶籍謄本,與戶口名簿有何不同?
答:所謂戶口名簿乃依戶籍法規定做為戶籍登記或戶口清查之用,每戶均有一本;而戶籍謄本乃做為證明文件,需要到戶政事務所申請。

問四九、未成年學生之父母離婚,應由何人擔任法定代理人兼保證人?
答:父母於85年9月26日前離婚者,有監護權協議依照協議由有監護權者任親權人,行使法定代理人之權力並兼保證人;無協議者由父親任親權人,行使法定代理人之權力並兼保證人。85年9月27日以後離婚者,有監護權協議依照協議,無協議者由父母雙方任親權人,一同行使法定代理人之權力並兼保證人。

 問五十、未成年學生之父母之一方服長期徒刑,或因重病致無法擔任法定代理人兼保證人時,可以由另一方單獨辦理嗎?
答:可以,但須檢附服監或重病證明。  

問五一、未成年學生如係非婚生子女,應由何人擔任法定代理人兼連帶保證人?
答:由生母擔任法定代理人兼連帶保證人,若經生父認領者,由生父母雙方協議之親權人擔任,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等之請求或依職權酌訂親權人,由該親權人擔任。

問五二、學生之父或母非本國人,可以申請就學貸款嗎?
答:借款學生之父母,僅一方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有戶籍登記,且雙方已同盡納稅義務者,才可以申請就學貸款。

 

 

以上「就學貸款問與答」摘自教育部學生就學貸款問與答


連結:台灣銀行就學貸款入口網站

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

班級聯合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90年05月10日制訂

100年08月29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壹、全名: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班級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

貳、宗旨:培養學生自治能力與民主法治觀念,促進師生和諧溝通。

參、會址:本會會址設於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事務處。

肆、任務:本會受學生事務處指導,協助推動全校性各項學生活動,充實校園生活,增進班級間之聯繫。

伍、組織:

一、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二、本會置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其中高、國中生各一名),任期一學年,不得連任。主席統轄本會各組,並主持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主席因故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主席代理之。

三、本會置文書組、活動組、總務組、公關組、美編組、網路組等行政功能組,各行政組由主席、副主席延攬具服務熱忱之國、高中一、二年級學生有意願志願參加者組成。各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組員若干名,推動各組工作之進行,任期一學年。

陸、會員:本校全體學生為會員。

一、權利:

(一)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享有本會各項職務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可透過班級會員代表對本會提出議案。

二、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委派之任務。

(三)繳納會費。

柒、會員代表:

一、產生方式:由各班推(選)舉一名代表並經導師認可後提出,該代表不克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由班長代理。

二、權利:

(一)在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中對於本會之各項事務有表決權。

(二)在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中對本會之各幹部成員行使監察權及罷免權。

(三)依本會規章提出主席罷免案。

(四)在大會之發言,享有言論免責權,唯限於與本會事務有關之言論,且不得牴觸校規或相關法規。

三、義務:

(一)代表班級出席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彙集班級班會討論並經導師核定之反應意見。

(二)會員代表應出席會員代表大會,若逾三次未出席者,由本會主席提報學務處撤銷會員代表資格並通知該班導師。

(三)會員代表應向同學宣布各項相關事務,若傳達不周,視為失職,由學務處議處。